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88號
TYDV,107,重訴,88,2019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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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秀珍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姜義正 
訴訟代理人 張伯時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8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31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224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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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