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50號
TYDV,107,重訴,450,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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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450號
原   告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宗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複代理人  吳雅貞律師
      汪家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民國104 年間,原告與被告及被告之大陸代工廠 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智慧海派公司)及深圳市海派 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深圳海派公司,智慧海派公司及深 圳海派公司合稱為大陸海派公司),以ODM (原廠委託設計 代工)方式合作。其合作方式為由大陸海派公司依被告指示 向原告訂購產品,其中先指定原告向材料廠商寶龍達資訊( 香港)有限公司採購LCM (液晶顯示器),再由原告將上開 所採購之LCM 組裝於原告之TP(觸控面板)產品後,出貨予 大陸海派公司,再由大陸海派公司出貨予被告,供被告組裝 為7 吋電容式觸控面板+ 液晶顯示器之產品(下稱「H7」專 案)。而大陸海派公司於104 年4 月14日通知原告預計生產 之數量,嗣原告即陸續備料及出貨,惟被告於104 年7 月29 日前曾通知大陸海派公司暫停生產H7,大陸海派公司則於10 4 年7 月29日通知原告因接獲被告之前開通知,故請原告不 要再出貨等語,是此合作案因而全面停止。因原告已生產部 分產品,且已訂購備料,故三方即針對原告所生產之產品殘 材及備料(下稱系爭殘材)損失協商,嗣於105 年5 月5 日 ,被告承諾支付原告已生產之產品殘材所餘價值之金額,及 大陸海派公司原應支付原告之貨款,原告並同意就前開款項 給予折扣,折扣後之金額為美金70萬1,260.6 元,其後被告 即於向原告所採購之其他產品所需給付之價金內攤提(下稱 系爭協議),然至107 年7 月13日止,尚有美金40萬8,621.



43元【107 年7 月之匯率,折合為新臺幣(下同)1,250 萬 8,969 元】被告尚未攤提支付。為此,爰依系爭協議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50 萬8,969 元,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1,250 萬8,96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 被告未曾與原告就「H7」專案成立契約關係,且亦未曾就「 H7」專案之殘材達成賠償之協議,此觀諸原告所提出之電子 郵件內容自明。又依兩造之交易慣例,若欲成立任何契約關 係的話,必定會出具採購單等書面契約,但原告就「H7」專 案,自始無法提出兩造間訂單或採購單等書面文件,益徵兩 造間就「H7」專案未成立任何契約關係或達成任何協議。況 原告主張兩造所達成協議之金額高達美金70126.6 元,卻未 簽署任何正式書面文件,顯與被告內部流程及交易常情不符 。再者因兩造於該時尚有其他非本案之交易,兩造間就產品 採購的單價都是依訂單個別狀況來進行磋商洽定,惟原告挾 其與海派公司間有H7爭議乙事作為理由,而遲延向被告出貨 ,甚至威脅要取消訂單,要求被告處理「H7」專案之殘材問 題,被告為求另案交易順利採購及交貨,遂在另案給予原告 較優惠價格,絕非對「H7」專案乙事有何債務承擔之意。㈡ 縱使兩造間有所謂由被告承擔「H7」專案之殘材貨款債務之 協議,則承擔人得援用債務人之消滅時效事由對抗債權人, 且關於承擔債務之消滅時效,應自該債務原來請求權可得行 使起算(依民法第303 條之規定、最高法院67年度第3 次民 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㈠、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原告主張與大陸海派公司間就「 H7」訂單合作時程,係於104 年間下單陸續備料及出貨,且 大陸海派公司係於104 年7 月29日通知原告停止出貨,原告 得向大陸海派公司請求之「H7」專案之殘材貨款債權,亦已 於106 年7 月28日罹於2 年短期消滅時效,原告遲至107 年 7 月25日始起訴向被告請求,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依法自得 拒絕給付等語置辯。
㈢ 並聲明:
1.原告之訴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之不爭執事項:
㈠ H7為專案代碼,所代表產品為7 吋電容式觸控面板+ 液晶顯 示器。A32 為專案代碼,所代表之產品為5 OGS 電容式觸控 面板+ 液晶顯示器。ATWE為專案代碼,所代表之產品為GFF



電容式觸控面板+ 液晶顯示器。
㈡ 原告於104 年間與被告及大陸海派公司以ODM 方式,由大陸 海派公司依被告建議向原告訂購產品,其中先建議原告向寶 龍公司採購LCM(液晶顯示器) ,再由原告將上開所採購之LC M 組裝於原告之TP( 觸控面板) 產品後,出貨予大陸海派公 司,再由大陸海派公司出貨予被告,供被告組裝為3C終端產 品(產品名稱H7 )。
㈢ 被告於104 年7 月29日前曾通知大陸海派公司,「H7」專案 暫停,大陸海派公司則於104 年7 月29日通知原告因接獲被 告通知,「H7」專案暫停,請原告不要出貨等語。四、本件兩造之爭點在於:㈠被告是否承諾負擔「H7」專案殘材 之貨款?㈡承上,兩造間倘確實有約定,被告應負擔之數額 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 被告是否承諾負擔「H7」專案殘材之貨款? 1.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為民法第153 條第1 項所明定,苟當事人對於必 要之點,意思未能一致,其契約即難謂已成立。又契約是否 與其原因相分離,而分為要因契約及無因契約,前者係指契 約以其原因為要件,如買賣、消費借貸等;後者係指契約與 其原因分離,如處分契約、債務約束、債務承認契約等。若 當事人間不標明原因而約定負擔債務者,成立債務約束契約 ,即發生獨立之給付義務(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57 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 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 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 參照)。故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 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 字第887 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兩造間存在系爭協議 ,並依該協議請求被告給付1,250 萬8,969 元云云,為被告 所否認,故應由原告證明兩造間確有系爭協議之存在。 2.原告主張兩造間曾存在系爭協議,固提出兩造間往來之電子 郵件為證,惟查:
⑴觀諸兩造之員工於105 年5 月5 日之電子郵件內容(見本院 卷第39頁至第40頁
):
①原告之劉素雅先表示:「針對project name:H7,HH(即原 告)出貨至海派,其中222pcs目前尚在合冠FWD ,(海派未



入料,未付HH貨款),因目前貨存放在香港合冠FWD ,持續 產生倉租,故海派擬於香港就地報廢,而要求HH簽核報廢同 意書,因HH尚未收到222PCS貨款,為避免雙方後續帳款有爭 議,針對此222pcs,宏達(即被告)是否同意承接支付此貨 款,改由宏達支付HH222pcs貨款,取代海派支付HH222pcs貨 款,若此筆222PCS貨款由宏達支付HH,則H7 liability金額 明細調整如下:. . . 」等語。
②嗣被告之Corri Chen回覆:「當初已經說好1.5K(即1500件 )前為Hipad (即海派公司)付款,1.5 K 後由HTC (即被 告)與HH討論liability settltment事宜(即責任款之結算 事宜),這222pcs屬於1.5K外,現在又提出來澄清,請問是 當初有誤解嗎?」等語。
③原告之陳佩汝即回稱:「認知沒有問題,因為報廢同意書需 要用印,所以稽核單位要求再次確認,非常感謝您的確認。 另針對H7 liability,因為US70,288.53 金額高,時間已延 宕很久,母公司已強烈要求於5 月結案,懇請協助於5/E ( 即5 月底)前支付結案」等語;其後被告之Corri 則表示: 「I had confirmed in the email to Hipad and HH is al so in the loop .」(中譯:我已在給海派的郵件中確認, 恆顥也在郵件副本中)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0頁)。 是前開內容至多僅得認被告曾同意與原告協議關於「H7」專 案殘材處理之問題,但並未有承諾賠償原告之意。而被告之 員工雖於原告之員工請求被告於105 年5 月底給付「H7」專 案殘材之款項後,表示有於寄發予海派公司之電子郵件內確 認,但單就前開內容實無法知悉被告係確認何事;且倘確認 之事係同意系爭協議,則被告應係直接寄確認信予原告,何 以係寄發確認信予大陸海派公司,而僅將原告列為郵件副本 寄送人,可見被告之員工於前開郵件所稱之「確認」,應非 針對系爭協議,故難以前開電子郵件內容而認兩造間就原告 因「H7」專案所受之損害,曾達成被告應賠償原告之協議。 ⑵又參兩造之員工於105 年8 月18日及105 年8 月29日之電子 郵件內容(見本院卷第42頁至第43頁):
①原告之陳佩汝於105 年8 月18日向被告之Dale表示:「昨天 您告知H7 liability要等到8/26前才能回覆處理進度. . . 」等語。
②被告之Dale Chen 於105 年8 月29日回覆:「We still hav en't reach consensus internally to proceed H7 liabil ity and will need some more time . Please be noted o f current situation . 」(中譯:我們內部尚未就H7責任 達成任何共識,還需要一些時間處理。請了解目前的狀況。



)等語。
③原告之陳珮汝則於同日回稱:「感謝您回覆,若H7有進一步 消息煩請告知」等語。
原告之員工於105 年8 月18日向被告之員工詢問「H7」專案 殘材事宜之處理進度,105 年8 月29日被告之員工尚且表示 公司內部尚未就「H7」專案賠償一事達成任何共識,可見兩 造針對「H7」專案之殘材處理事宜,並未達成任何協議,益 證被告之Corri 於105 年5 月5 日寄發電子郵件予原告之陳 佩汝、劉素雅表示:「I had confirmed in the email to Hipad and HH is also in the loop .」,並非為處理「H7 」專案之殘材,而同意給付原告美金70萬1,260.60元。 ⑶另佐以兩造之員工於104 年8 月2 日至104 年11月24日之電 子郵件內容(見本院卷第176頁至第188頁): ①原告之劉素雅於104 年8 月2 日將H7殘材數量、單價、總價 製成表格,寄送予被告之陳俊佑
②原告之劉素雅於104 年10月2 日寄發電子郵件予被告之陳俊 佑表示:「以下為H7 excess ,以及HH Propose,HH Propo se建議,將A32 Open order 380k 不降價更新回2015/Q3 單 價USD1 7,HH Propose建議,ATWE Open order 240k不降價 ,更新回。2015/Q3 單價USD19.81,加計預估2016 A32 66. 5K新單即可完全攤提掉H7 excess ,以上建議若ok,請協助 將附件open變更單價。」、「Sorry ,因ATWE 10/8 就會開 始安排出貨,此版Propose 是否可於10/7前通知是否可變更 單價」等語。
③被告之陳俊佑於104 年10月5 日寄發電子郵件予原告之劉素 雅表示:「After checking internally ,we confirm fors amples should seek for Hipad to settle down .HTC wil l handle the MP excess . Please provide your best pr oposal for settlement as we can't accept revise the MP unit price for ATWE .」等語(中譯:經HTC 內部確認 ,我們確認樣品由海派負責,HTC 將負責處理量產的殘材, 請恆顥提供最好的解決提案,否則HTC 無法接受ATWE更改單 價。)
④原告之陳佩汝於104 年10月5 日寄發電子郵件表示:「如您 所知,H7 4月下單,原訂6/1-6/18交貨,所以當初均已備料 且配合插單生產,所以H7 liability金額甚高,明細也與貴 司確認過,為能support htc&讓H7雙方盡快結案,HH內部爭 取USD33,000 discount,雖不如target 30% discount 之多 ,但如您所知,TP實在沒有這麼多空間,這此板proposal h tc尚無需額外T/T HH liability,而是挪用Q4降價來攤提,



目前是最佳的處理方案,因本週即要執行Q4降價,煩請協助 內部爭取以此方案結案。」等語。
⑤被告之Tony CC Hung(即採購主管)於104 年10月5 日回稱 :「70%discount is HTC ground rule to settle excess ,please follow it then discuss with us .」(中譯:打 三折是HTC 處理殘材的原則,請遵循此原則,與我們討論) 等語。
⑥原告之陳佩汝於104 年10月6 日表示:「很抱歉,H7因當初 是插單生產,急著出貨,所以幾乎所有材料都入HH,而HH也 已經支付廠商貨款,liability 金額非常高,所以要配合折 扣30% 真的是有困難,USD33,000 ,也是努力跟財務爭取的 ,建議htc 是否可安排來HH盤點材料庫存,可以double ch eck liability 實際狀況是否如清單所列,或是否可衍生其 他機種消化,HH仍依訂單出貨?」、「針對H7 liability涉 及金額過高,70% 真的無法配合,是否可以安排高層meetin g 討論?以利在年底前結案,麻煩您了,謝謝」等語。 ⑦被告之Corri Chen表示:「As phone discussed ,please p rovide the H7 excess proposal before this week . Tha nks . 」等語(中譯: 如電話中所討論,請在本週就「H7」 專案殘材之處理提出提案)。
又「A32 」為專案代碼,所代表產品為「5 OGS 電容式觸控 面板及液晶顯示器」、「ATWE」亦為專案代碼,所代表產品 為「5GFF電容式觸控面板及液晶顯示器」,此均為兩造間曾 合作之專案,即由原告提供前開產品予被告,業據證人劉素 雅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18 頁至第119 頁)。是依上開電 子郵件之內容,可知原告公司之劉素雅寄發電子郵件予被告 公司陳俊佑,提出原告對於「H7」專案殘材事宜處理方式之 建議,亦即於兩造所合作之「A32 」「ATWE」專案內以提高 單價之方式攤提原告因「H7」專案已支出之相關費用,又因 「ATWE」專案之產品出貨在即,原告之劉素雅即再寄發電子 郵件,請被告之陳俊佑於104 年10月7 日前確認是否可變更 價單。然被告之陳俊佑卻回覆:請原告提供較好之方案等語 ,顯然被告無法接受原告所提之前開攤提提案。其後原告之 陳佩汝寄發電子郵件表示,向原告之財務部門爭取,原告同 意被告就H7專業應賠償之金額折扣美金3 萬3,000 元,經折 扣後,被告應賠償美金70萬4,000 元。惟被告公司之Tony C C Hung表示,被告就殘材處理原則均係以總金額之三成為給 付,然原告陳佩汝則回稱,原告無法接受被告僅支付其所受 損害總額之3 成,並要求兩造之高階主管進行會議協商,其 後被告公司之Corri Chen即要求原告就「H7」專案之殘材處



理事宜再提出提案,顯見被告亦不同意原告所提出之新方案 (即折扣美金3 萬3,000 元),並要求原告再提出其他方案 。是被告雖表示欲與原告協議關係原告於「H7」專案所受損 害應如何處理之事,但依兩造間之電子郵件內容可知,對於 被告願意給付予原告之金額,以及給付之方式,均未達成合 意。
3.證人鄧杰人於本院審理中結稱:自93年起至105 年11月止, 共12年左右,曾任職於被告公司,離職時係擔任專案經理, 而「H7」專案殘材之處理,在我任職期間,兩造沒有達成協 議,因為被告希望打3 折,原告希望打95折,所以沒有達成 協議等語(見本院卷第205 頁、第211 頁),可見於105 年 11月間,兩造就「H7」專案殘材之處理尚未達成協議,是原 告稱兩造已於105 年5 月5 日就「H7」專案殘材之處理,已 達成系爭協議,尚屬無據。
4.至原告雖主張被告曾於後續訂單以每件加價1 美元、7.1 美 元,甚至15美元,總計攤提近美金30萬元,可證兩造確實曾 達成系爭協議云云,並提出電子郵件、出貨明細表及出貨單 為證。前開資料雖可證明被告為處理「H7」專案之殘材,而 於「A32 」專案,將每件貨款單價提高1 美元,原告實際出 貨4 萬7,000 件;又於「A32E」專案,將每件貨款單價提高 美金7.1 元,原告實際出貨9,383 件;於「CEO 」專案,將 每件貨款單價提高美金15元,共計出貨1 萬1,831 件,前開 專案所提高之貨款共美金30萬4,164.6 元(計算式:4 萬7, 000 元+6萬9,849.80元+18 萬7,314.80元=30 萬4,164.6 元 ),均用以攤提「H7」專案殘材之貨款等節,且亦為被告所 不爭執,然被告願意以提高與原告間之其他訂單貨款單價之 原因者眾,可能因兩造間確實有攤提之協議,但亦不排除係 因商業間之情誼,或被告為使其與原告之其餘專案能出貨順 利,而不得不同意為前開攤提行為。參以兩造之員工於105 年8 月15日至105 年8 月30日之電子郵件內容(見本院卷第 144頁至第148頁):
⑴原告之劉素雅於105 年8 月15日表示:「A32, A32E 以下50 K 訂單,HH廠內上周稽核退件,系統lock住. . 無法接單… HH會取消這50K 訂單…」;嗣被告之Fanny Tsai則於同日回 稱:「訂單8/4 下單,為何今天才說無法接單?發個mail說 不接單就不接單,問題到底在那?」;其後原告之劉素雅亦 於同日回覆:「廠內財務稽核到H7有一大筆殘材呆料未清, 造成系統有鎖住無法接單。這部分是否貴司有付款進度,目 前系統是通知取消訂單,請見諒…」;被告之Fanny Tsai於 同日表示:「貴公司在這之前並沒有正式mail告知會影響後



續下的訂單,所以A32&A32E的交期絕對不能delay . 」;而 原告之陳佩汝則於同日稱:「關於H7 liability金額真的延 宕很久,HH多次接獲仁寶總公司的要求尋求法律途徑處理, 但HH鑒於過去與HTC 往來密切,所以一再爭取多一點時間處 理H7 liability,因為訂單系統遭稽核鎖住,無法續go .我 方再次整理h7訂單&liability明細,HH已經爭取最大的折扣 幫忙吸收了,餘額706720.39 請安排即期T/T or攤在擬下訂 單50k 」。
⑵而原告之陳佩汝未見被告回覆,故於105 年8 月18日又表示 :「昨天您告知H7liability 要等到8/26前才能回覆處理進 度,A32,ATWE天馬(即另一供應商)今天已經回覆交期,但 如您所知,天馬LCM (即模組零件)只適用於HTC (即被告 )型號,無法挪給其他型號使用,所以HH(即原告)今天會 通知天馬,該LCM 訂單可能會取消,預計8/26前才能確認是 否取消,煩請協助盡快回覆H7 liability支付日期,以利盡 快回覆天馬訂單狀況.tks」;被告之陳俊佑則於105 年8 月 29日回稱:我們內部尚未就H7責任達成任何共識,還需要一 些時間處理等語;原告之陳珮汝則於同日回稱:「感謝您回 覆,若H7有進一步消息煩請告知。另A32 47K & ATWE 3K 經 內部稽核爭取,為避免衍生liability 將續GO order(續進 行訂單), 請問是否release order (更新訂單金額)?」 。
⑶被告之陳俊佑則於105 年8 月30日表示:「we willrelease 27K PO to you ( actual Q`ty is confirmed by SCM) wit h $1 cost adder ( $17.8) to compensate part of H7exc ess . Please understand that we try to move forward on liability issue」(中譯:我們將向您開放2 萬7,000 的採購單(實際數量尤SCM 生管確認),加1 美元成本(加 後金額為17.8美元)攤提償還部分H7的責任款)(見本院卷 第144 頁至第147 頁)。
以前開電子郵件內容可知,原告之員工不斷提及因為「H7」 專案之殘材尚未處理,故將取消「A32 」、「ATWE」之訂單 ,而被告員工則再三強調「A32 」、「A32E」產品交期絕對 不能遲延。又佐以證人陳俊佑表示:我所回覆之電子郵件內 容是因為,被告公司內部對於「H7」專案之殘材處理尚未給 予明確之方向,我當時擔任被告公司之採購,因為要換供應 商非短期可以找到,為維持交易訂單順暢度,所以我有陳報 我的主管耿俊麗,問說我可否在其他訂單上加一些錢讓原告 損失減少,讓他們願意正常交貨,主管口頭同意,就讓我在 訂單上作更改等語(見本院卷第126 頁至第127 頁)。可見



被告於需貨孔急之情況下,當然有可能願意因此調整「A32 」、「A32E」產品單價,以較高之價格向原告購買,自不得 依此即認兩造就「H7」專案殘材之處理方式曾達成系爭協議 。
5.另證人劉素雅雖證稱:兩造曾就「H7」專案殘材一事溝通要 如何處理,於104 年10月有得到被告承諾要處理,已就金額 達成協議,但內容還在討論,到105 年5 時被告已有承諾要 用之後的訂單攤提的方式來處理云云(見本院卷第120 頁) ,但此與證人鄧杰人證稱於105 年11月間,兩造就「H7」專 案殘材之處理尚未達成協議,因兩造就「H7」專案殘材之金 額無法合致等語不符,且亦與兩造間之電子郵件顯示兩造於 105 年8 月間原告尚不斷詢問被告關於「H7」專案殘材事宜 應如何處理等內容不符,是證人劉素雅前開所述,顯不足採 。至證人鄧杰人稱:被告有商業上之責任替原告處理殘材云 云(見本院卷第211 頁),然此非依法得令被告負擔法律上 義務之依據,自不得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6.再者原告主張雙方達成協議之金額高達美金70萬1260.60 元 ,衡諸常情,兩造雙方如就此鉅額達成協議,竟無簽署任何 正式書面文件,顯與交易常情不符。綜上,原告未能舉證證 明兩造間確實存在系爭協議,依前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依 系爭協議給付剩餘款項,洵無足取。
㈡ 承上,兩造間倘確有系爭協議,被告應負擔之數額為何? 原告無法舉證證明兩造間確實存在系爭協議,是即毋庸討論 被告依系爭協議應負擔之數額為何。
五、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證明兩造間有系爭協議存在。從而,原 告依系爭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50萬8,96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審酌,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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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