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0號原 告 林勝輝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被 告 石正添 石美玉 林芳瑩 林宗穎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青標 石美玉 被 告 石哲維 石宜庭 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石文金 陳麗文 石文發 石阿土 邱金滿 石謝月(兼石文昌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石正安 石簡招 石正元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複 代理人 李致詠律師被 告 石雅慧 石易民 石文明 石文進 石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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