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09號
TYDV,107,訴,909,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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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9號
原   告 馮應傑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李冠霖 
      李峻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乙○○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 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 178 條定有明文。又滿20歲為成年;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 法定代理人;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民 法第12條、第108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5條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被告甲○○、乙○○前為未成年人,於本件審理 時成年等情,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04 、30 6 頁),堪可採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程序於取得訴訟 能力之本人即甲○○、乙○○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 甲○○、乙○○本人迄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78 條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甲○○、乙○○本人 承受及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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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