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93號
TYDV,107,訴,593,20190813,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鄧渼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玉雪余陳暖間因本院民國107 年度訴
字第593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