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鄧渼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玉雪、余陳暖間因本院民國107 年度訴
字第593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