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066號
TYDV,107,訴,2066,2019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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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6號
上 訴 人 健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靜 

被 上訴人 豐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加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除被上訴人並依民法第179 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外(最高法院96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應
以第一審判准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遷讓返還之房屋價值為準,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 萬5,700 元【計算式:(53萬600 元
+78萬5,100 元)=131 萬5,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
1,1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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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