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9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麗娜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陳志峯律師
張宏暐律師
林哲健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宸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宜珍
訴訟代理人 簡義泰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品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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