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89號
TYDV,107,補,589,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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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黃昌耀 
訴訟代理人 宋家富 


      段思妤律師
被   告 林旺朝 
      楊富山 
      鄭貴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旺朝等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
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萬元,而前
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設定之系爭土地總價額合計為16,311,314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總價
額(即16,311 ,314 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61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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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  │每平方公│土地總面│應有部分│ 公告現值 │
│     │尺公告現│積(平方│    │      │
│     │值(元)│公尺) │    │      │
├─────┼────┼────┼────┼──────┤
│ 101地號 │ 650  │8191.99 │1/1   │ 0000000  │
├─────┼────┼────┼────┼──────┤
│ 102地號 │ 640  │2745  │2/8   │ 439200  │
├─────┼────┼────┼────┼──────┤
│ 106地號 │ 650  │13178  │1/1   │ 0000000  │
├─────┼────┼────┼────┼──────┤
│107地號  │ 640  │8885  │2/8   │ 0000000  │
├─────┼────┼────┼────┼──────┤
│109地號  │ 650  │3250.74 │1/1   │ 0000000  │
├─────┼────┼────┼────┼──────┤
│110地號  │ 650  │1654.82 │1/1   │ 0000000  │
├─────┼────┼────┼────┼──────┤
│111地號  │ 650  │4148  │1/1   │ 0000000  │
└─────┴────┴────┴────┴──────┘
                   合計  16,311,314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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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