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71號
TYDV,107,家繼訴,71,2019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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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慧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慧紋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
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
異,故於分割遺產之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之
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
件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徐廖美桂之遺產,前經第一審依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8
萬1,291 元,按上訴人所佔應繼分比例6 分之1 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215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之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為1 萬5,36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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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