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原 告 陳榮彬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被 告 昱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啓德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下午四時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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