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原 告 蕭家誠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葉文禮
葉子瑛
葉慶成
葉慶祥
葉子青
葉明彥
葉德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受告知人 林辰輔住新北市○○區○○路00號14樓
訴訟代理人 蕭岱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