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27號
TYDV,106,重訴,127,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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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原   告 蕭家誠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葉文禮 

      葉子瑛 
      葉慶成 
      葉慶祥 

      葉子青 
      葉明彥 
      葉德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受告知人  林辰輔住新北市○○區○○路00號14樓

訴訟代理人 蕭岱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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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