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73號
TYDV,106,訴,1273,2019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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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賜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塗銷最高限額抵
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0萬1,0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615 元,茲上訴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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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