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546號
TYDM,108,訴,546,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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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那瓦利KHADYOM NINWADEE,泰國籍)





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5463、5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瓦利KHADYOM NINWADEE)自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那瓦利KHADYOM NINWADEE,泰國籍)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 條第2 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 大,而被告所犯之罪,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審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乃人之本性,且被告為未有固定 住居所之逃逸外勞,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 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 第3 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08 年6 月6 日起執行羈押 在案。
二、茲被告前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後,本 院審酌卷附相關事證,認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2 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罪嫌仍屬重大, 復受命法官訊問被告是否有固定之住居所時,被告答稱:我 沒有辦法連絡我的親朋好友,也沒有親朋好友在臺灣等語在 卷(見院卷第101 頁),可認上述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經 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 均不足以確保將來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 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 定,裁定被告自108 年9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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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