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279號
TYDM,108,訴,279,2019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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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彥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3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彥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俊彥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 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殺人未遂、同法第173 條第3 項 、第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第175 條第1 項 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有證人蔡姜達、劉亦翔、謝育瑩楊秉榮黃博治莊宇翔鍾昭俊黃俊榮陳柔螢詹詠傑之證述、桃園市政府消 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惟被告矢口否認犯 行,且被告前於民國107 年間已有涉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 之犯行,復於短時間內即108 年1 月28日再犯放火罪及殺人 未遂罪等犯行,有107 年度偵字第11132 號起訴書在卷可稽 ,足認有反覆實施放火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 1 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情形,故被告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性,而於民國108 年3 月22日諭知羈押,嗣於同年6 月22日 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 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8 月22日 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游璧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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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