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巧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58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羅巧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巧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後,由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427、 34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2 年4 月並接續執 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民國108 年8 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羅巧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10 4 年6 月27日入監,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427、342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2 年4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 ,並於108 年8 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本院為上開應 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77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 結日期原為110 年2 月3 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 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 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