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915號
TYDM,108,聲,2915,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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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雲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雲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 年11月,於民國103 年9 月6 日送監執 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8 年 8 月16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 院判刑確定,其應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5 年11月,受刑人 於103 年9 月6 日入監服刑迄今,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8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9040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 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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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