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作鑫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
執聲付字第5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作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作鑫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 有期徒刑5 年,於民國105 年4 月2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08 年8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494號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嗣再以106 年度聲字第331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上開2 罪刑經接續執行 ,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8 年8 月12日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3 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4日,縮短 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 年1 月6 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