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世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世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世煌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葉世煌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 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 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 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前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