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83號
被 告 潘昌宏
選任辯護人 黃世欣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108 年度原重訴字第4 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在羈押的日子裡認識了主耶穌,未來我會 用愛、寬恕和包容來為人處事,相信不會再有紛爭,我的孩 子就要出生了,我不會逃避犯的錯,我的未婚妻目前自己住 在我的戶籍地,經濟面臨困難、目前又有早產風險,請給被 告幾個月的時間照顧未婚妻就好,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擄人勒贖等最輕本刑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先前有強 盜、恐嚇、恐嚇取財等前科,本件被告所供又與被害人張 銘澤及俞巧媛所述不符,之後顯有對質詰問必要,固有勾 串證人、反覆實施恐嚇、恐嚇取財犯行之虞,被告擁有數 把槍枝,火力強大,衡諸比例原則,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 、通信之必要,諭知自民國108 年6 月19日起予以羈押及 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被告雖以前詞聲請交保停止羈押,然該等羈押原因及必要 性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迄無變化,被告所述家人女友 一節,雖屬可憫,然除與羈押要件無關外,被告既自承其 在本件發生前回家取槍時就聽家人說女友(即被告所稱之 未婚妻)已懷有身孕(本院卷第75頁),可見其在知悉女 友懷孕的情形下仍堅為本案犯行,當時不思以此為止,如 何於事發後反以女友家人之事作為要求交保之理由,另被 告欲與女友登記結婚一事,本院業已准許戶政人員至看守 所確認被告結婚真意以求完成其結婚程序,被告欲聯絡女 友之事宜亦已由本院代為轉交,諒已盡最大可能協助被告 處理家中事宜,然羈押實屬不得不然之舉措。綜上,本院 審酌本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本件被告上開聲請
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