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8年度,2020號
TYDM,108,桃簡,2020,201908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2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華昌(原名陳昌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20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華昌犯侵占遺失物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時間應更正為「民國107 年7 月11日至108 年1 月30日間之某時」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 所侵占之遺失物為車牌2 面,且於侵占後甚且將之掛用於其 本身所有、業遭註銷車牌之自用小客車上使用,惡性非輕, 並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本件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條、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