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8年度,101號
TYDM,108,桃簡,101,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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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慶賢


      張慶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 年度偵字第32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慶賢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慶瑞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張慶賢張慶瑞於本院訊 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兩人所為,均係犯建築法第95條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 除之建築物違法重建罪。爰審酌被告兩人均已知前揭違章建 築前經主管機關強制拆除,竟仍在原處再行重建,漠視建築 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並造成市容及主管機關對建 築物管理之不利影響,所為誠屬不該,顯見其等法治觀念薄 弱,行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兩人犯後對其等犯行均坦承不 諱,態度尚可,且均無其他刑案前科,素行良好,兼衡其等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素行等其他一切情狀,均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 454 條第2 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林秀敏、林鈺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璧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32841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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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