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棟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棟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 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 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其次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 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法第10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強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010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2 項、 第1 項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 審酌被告所犯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 本院發布通緝後始遭緝獲歸案,顯然被告有逃亡之虞,核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與必要,應自 民國106 年8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