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108年度,767號
TYDM,108,桃交簡,767,2019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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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文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4 月30日10
8 年度桃交簡字第767 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第455 條之1 第3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4 月30日以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767 號判決(下稱原判決) 在案,並於108 年5 月9 日將原判決送達上訴人之現居地「 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 弄00號」,經上訴人本人簽 收無訛,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是原判決既已於10 8 年5 月9 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則原判決已於是日發生送 達之效力。再上訴人前揭居處位於桃園市大溪區,依司法院 所發布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 條第1 款之 規定,須扣除在途期間1 日,故上訴人如欲提起上訴,應於 原判決合法送達之翌日起10日加計1 日在途期間內,即應於 108 年5 月20日(星期一,非假日)以前提出。惟上訴人提 出之上訴狀遲至108 年5 月28日提起上訴,此有上訴人刑事 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記為憑,本件上訴已經逾期,依照上述 說明,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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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