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智重附民字,108年度,1號
TYDM,108,智重附民,1,201908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瑛
訴訟代理人 劉美娟律師
      許勝和
被   告 李智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智訴字第4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智存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 新北市○○區○○路00號,下稱南亞科公司)錦興廠(位於 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部小組長,任職期間具有接觸之南亞科公司機密資料之機會 ,係依法負有保守南亞科公司營業秘密義務之人。其明知南 亞科公司於105 年間自美商美光股份有限公司(Micron Tec hnology , Inc ,下稱美光公司)引進20奈米晶圓製程技術 後,該製程技術為南亞科公司最新世代之製程技術,對於南 亞科公司之經濟效益極大,亦明知該項製程技術係屬南亞科 公司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使用或洩漏,惟 其為求前往大陸地區西安紫光國芯半導體有限公司(下稱西 安紫光公司)任職尋求高薪,竟基於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 擅自重製他人營業秘密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2月24日以前 某日,在南亞科公司錦興廠內,藉南亞科公司派駐美光公司 進行20奈米製程技術移轉之專案經理謝明宏在南亞科公司內 針對少數相關業務部門員工開設線上訓練課程之機會,以個 人電腦螢幕截圖(Prin t Screen )之方式,將謝明宏透過 線上課程播放之如附表所示20奈米製程投影片加以複製,惟 因線上課程播放投影片之速度甚快,李智存不及將所有投影 片內容複製致有所缺漏,遂於105 年12月24日(週六),趁 例假日無人時段進入辦公室,輸入其個人之員工帳號、密碼 後,登入南亞科公司內部之伺服器,利用其屬於奈米製程相 關部門員工之權限,閱覽上開謝明宏製作之20奈米製程投影 片,然李智存於閱覽投影片之過程中,發現該份投影片遭限 制存取權限而無法列印及儲存,竟再次以螢幕截圖之方式複 製原先缺漏之投影片內容,嗣後再將完整之20奈米製程文件 列印為紙本文件加以研讀熟記,並於106 年1 月17日搭機前 往西安紫光公司面試求職,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爰依



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依同法第13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規定計算賠償金額,其賠償額應為新臺 幣(下同)15億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億元,並 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108 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請 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是為充實自己而列印上開投影片文件等語置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以107 年度智訴字第4 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 用,未經授權而重製營業祕密罪,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 諭知相關之沒收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營業 秘密法而侵害其權利之事實,固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有無實際受有損害部分: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前條請求 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 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 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 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 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 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 額之3 倍,營業秘密法第13條定有明文。然侵權行為賠償損 害之請求權,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而非更予以利益, 故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營業秘密法第12條 之營業秘密受侵害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 求權之一種,自有損害填補法則之適用,亦即基於無損害無 賠償之法理,自仍有損害之存在,為其前提要件,是原告對 其因被告上開行為而有受損害之事實,參酌上開規定,應負 舉證責任,尚無疑義。
⒉經查,被告雖有以螢幕截圖複製下載及列印附表所示投影片 檔案及文件,然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原告因被告上開行為受有 何種損害。至於原告固主張以附表所示投影片中20奈米製程 技術研發費用為15億元計算原告之損害云云,然上開研發費 用性質上屬原告支出之成本,並非原告因被告上開未經授權 重製附表所示投影片行為所受損害,原告上開主張尚非可採



。綜上,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因被告上開重製附表所示投影片 之行為實際受有損害,依上開說明,原告依營業秘密法第12 條、第1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自屬無據。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3條第1 項第 1 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即自108 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 計算利息之請求,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之訴既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又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 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 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7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柯漢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
│編號│檔案名稱 │第1 頁標題 │總頁數│備註 │
├──┼───────────────┼───────────┼───┼──────┤
│1 │○○○○○○○○○○○○○○ │000 ○○○○○○○○ │共00頁│他字卷第0 至│
│ │(00○○○○○○○○○○○) │(000 ○○○○○○○)│ │0 頁,00000 │
│ │ │ │ │號偵卷第00頁│
│ │ │ │ │,本院彌封卷│
└──┴───────────────┴───────────┴───┴──────┘

1/1頁


參考資料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