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97號
附民原告 心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順貴
附民被告 許智輝
上列被告因刑事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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