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8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鵬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戒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載「黃建鵬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更正為「黃建鵬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各」 字,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解釋予以裁 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