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1613號
TYDM,108,審易,1613,201908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震珂



      吳建頤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
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李震珂係桃園市○○區○○路00巷0 號 之本院宿戶配住戶吳錦川之配偶,被告吳建頤李震珂之子 。李震珂吳建頤因桃園地院配住予陳韻宇、張裕芷及周美 君之桃園市○○區○○路00巷0 號(下稱上址6 號)宿舍庭 院內有樹葉、枯木、雜草及床墊等物,易滋生蚊蟲,竟共同 基於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住宅土地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 年 8 月4 日上午11時許,未經陳韻宇及張裕芷之同意,先由吳 建頤翻越上址6 號庭院之圍牆,打開上址6 號庭院之大門後 ,李震珂即持掃地工具進入上址6 號庭院,吳建頤復將放置 在上址庭院內之床墊拖走丟棄,又在上址庭院內焚燒雜草及 落葉等物,於同日上午11時18分再次進入上址庭院滅火,於 同日上午11時31分許離去。因認被告2 人涉犯刑法第306 條 第1 項之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住宅土地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韻宇、張裕芷告訴被告李震珂吳建頤2 人妨 害自由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 人均係觸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住宅土地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 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1 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2 份 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