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桐昌
選任辯護人 石宜琳律師
郭運廣律師
石 邁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
偵字第7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桐昌係吉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派駐在 台4 線0K+000至2K+400段路基路面整修工程(即桃園市大園 區三民路1 段往竹圍方向車道施工)之工地現場負責人,負 責承包工地現場之人員指揮調度及交通維持,為從事業務之 人。其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晚間9 時40分許,明知桃園市 大園區三民路1 段由大園往竹圍方向路段為施工路段,本應 注意道路因施工、養護或其他情況致交通受阻,應依交通維 持計畫書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交通錐等,必要時並應使用 號誌或派旗手管制交通避免一般車輛駛入施工路段,而依當 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在施工路段即桃園市 大園區三民路1 段由大園往竹圍方向經過三民路1 段與航翔 路交岔路口處,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交通錐或派旗手管制 交通,防止一般道路之車輛駛入桃園市大園區三民路1 段往 竹圍方向之車道,適有謝忠賢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搭載江國忠,自桃園市大園區三民路1 段由大園往 竹圍方向駛至三民路1 段與航翔路交岔路口時,因未見該施 工道路有何管制措施,遂駛入桃園市大園區三民路1 段往竹 圍方向之車道,繼而行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前 時,即不慎撞及由胡芳雲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號大 貨車左後方板架,謝忠賢、江國忠因而人車倒地,致謝忠賢 受有右側股骨骨折術後內固定斷裂之傷害;江國忠則受有左 大腿後外側挫傷、左小腿、雙足、雙足多趾挫擦傷及右足背
挫傷、腫痛等傷害。案經謝忠賢、江國忠提出告訴,因認被 告周桐昌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經查,被告周桐昌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謝忠賢、江國忠具狀撤回告 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芷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