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1011號
TYDM,108,審易,1011,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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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崇文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72
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崇文之友人顧正偉(涉毀損罪嫌,另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曾於告訴人鄭羢其所開設位在 桃園市○○區○○路000 號竺園咖啡館用餐,因顧正偉消費 後身體不適,懷疑係竺園咖啡館提供之餐飲導致,被告為替 顧正偉出氣,竟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4 人,共 同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 年7 月7 日凌 晨2 時9 分,由被告駕駛不知情之彭建銘所有車牌號碼00-0 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上述4 人前往竺園咖啡館,分持球 棒、木棒及高爾夫球桿砸毀竺園咖啡館之玻璃4 面,並在咖 啡館門前潑灑油漆,使咖啡館外之餐桌、椅子遭油漆汙損, 致令上開物品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查檢察官起訴罪名依同法第357 條 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兩造經本院調解成立,嗣由告 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 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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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