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08年度,61號
TYDM,108,壢交簡附民,61,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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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鄧傑生

被   告 林明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壢交簡字第243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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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