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08年度,155號
TYDM,108,壢交簡附民,155,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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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莊智清
被  告  沈信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壢交簡字第97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沈信存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莊智清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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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