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焦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8 年
度聲沒字第7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公司商標之皮夾貳拾捌件、仿冒德商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商標之皮夾拾玖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焦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 7 年度偵字第17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Cr ocodiles」商標之皮夾28件、仿冒「BOSS」商標之皮夾19件 ,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有鑑定書、侵權報告書在卷可佐,爰 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7 年度偵字 第17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皮夾 28件、19件(108 年度保字第5737號),經鑑定結果確分別 係仿冒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公司、德商雨果伯斯商標 管理公司商標之物品,有扣案皮夾照片、鑑定書、侵權報告 書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等件附卷為憑,堪認扣案之皮夾28 件、19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開法條規定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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