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玉珍
林明山
張志雲
吳德安
劉國樑
上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399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警方於被告所犯賭博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3546號)中 所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編 號3 至6 之物則係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此據被告於警詢時供 承在案,且有卷內現場照片可稽,參照上開規定,聲請人聲 請宣告沒收,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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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品名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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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麻將 │2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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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牌尺 │8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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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明山賭資 │新臺幣(下同)│
│ │ │2,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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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張志雲賭資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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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吳德安賭資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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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劉國樑賭資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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