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646號
TYDM,108,單禁沒,646,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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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仁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78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驗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貳玖公克)暨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仁正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4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 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含袋毛重0.7340公克,因鑑 驗取用0.0018公克),經鑑定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均 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4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 包(含袋毛重0.734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8公克,驗餘 淨重0.2129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確檢出海洛因成 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6 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 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毒品為違禁物,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 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 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 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而因送鑑用 罄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從而 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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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