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19號
TYDM,107,附民,119,2019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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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柯墨 
      朱杰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被   告 羅阿里
      吳慕漢

      胡立夫
      王祥麟
      楊學炬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17 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本件被告羅阿里吳慕漢胡立夫王祥麟楊學炬未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另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 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 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四、本案被告羅阿里吳慕漢被訴關於恐嚇部分及被告胡立夫王祥麟楊學炬被訴傷害部分,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 117 號判決被告羅阿里吳慕漢胡立夫王祥麟楊學炬 無罪在案,原告柯墨朱杰力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 告柯墨朱杰力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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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