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7年度,570號
TYDM,107,簡上,570,201908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5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明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侮辱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0月23日10
7 年度壢簡字第1393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107 年度偵字第16993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邱明道犯公然侮辱罪,免刑。
事 實
邱明道江月麗均為桃園市中壢區崇德三路533 巷65弄麒麟雲賞社區住戶,雙方長期相處不睦。詎雙方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某時許,復因停車問題滋生爭執,詎邱明道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江月麗位在上開社區15號之住家門前,向江月麗罵稱:「像你這種人你不感覺你很羞恥、很厚臉皮、很丟臉」、「因為你江小姐故意每次找我碴,腦筋有問題阿」等語,足以毀損江月麗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邱明道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向告訴人江月麗告 以上開言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且辯 稱:伊係針對告訴人的所作所為的態度及行為給予批評,並 無針對其人人格批評,是與社區住戶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屬可 受公評之事所為言語云云。惟查:
㈠、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嘲笑、 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 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 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即足。至「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 、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 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 。又按公然侮辱罪規定「公然」之構成要件,乃指不特定多 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 聞為必要,且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解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本案事發地點為告訴人位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 00弄00號之住家門前,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出入之公共場所



,被告於此對告訴人以「像你這種人你不感覺你很羞恥、很 厚臉皮、很丟臉」、「因為你江小姐故意每次找碴,腦筋有 問題阿」等言詞加以謾罵,觀之上述言詞顯有輕蔑、詈罵之 意,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 地位,並使告訴人難堪及不快,自已該當公然侮辱之要件。㈡、又刑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其中所謂「以善意發表 言論」係指非出於惡意而發表言論,表意人只要係針對公益 有關之事提出其主觀意見或評論,而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 一目的者,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而所謂「可受公評 」,係指依其事件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之評論評斷或批評 者而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 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 為審認,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 屬之;所謂「適當之評論」,即其評論不偏激而中肯,未逾 越必要範圍之程度者而言,至其標準仍應就社會一般之通念 ,以客觀之標準決之。故若該事實係可受公評且與公共利益 有關時,行為人對之以善意所為之陳述或評論仍須適當,始 足該當刑法第311 條第3 款不罰之要件。然被告所為言語係 直接對於人格貶損之言語,而非單純針對告訴人違規停車可 受公評之事所為言語,被告主張因告訴人違規停車而規勸, 此僅為犯罪動機,非謂能依刑法第311 條第3 款免責。㈢、是被告所辯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為採。是本件事證已臻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又 被告先後以上開言語辱罵告訴人之行為,主觀上出於同一犯 意,客觀上因時間密接,方法相同,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 依一般社會通念,實無從分離,屬同一犯意接續多次行為, 為接續犯,以一罪論。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量刑:
㈠、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原審未具體詳細衡酌被 告所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情節及其所為言論內容之實 質違法性及行為可責難性,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處遇,稍有未 妥之處(詳如下述)。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行而指摘原 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審既有上述未洽之處,自應由本 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臻適法。
㈡、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 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係指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 度刑期,猶嫌過重者,而有其適用。又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且非刑法第132 條第1 項、第143 條、第145 條、第186 條、第272 條第3 項及第 276 條第1 項之罪,而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 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刑法第61條第1 款 定有明文;而本件被告所犯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 罪,係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之罪,是被告所犯之罪,依 前揭之規定,係得為免刑判決之案件。查本件告訴人確有霸 占社區共用車道,致影響其他社區住戶車輛進出之順暢與安 全等情,有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 年5 月3 日桃建寓字 第1070030067號函、存證信函、告訴人車輛停放照片可參, 而被告係基於維護社區共用部分通行之有效管理,以社區主 任委員身分,前去勸阻告訴人之違規行為乙節,為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陳稱在卷;再細繹如附件所示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 譯文,可知被告當時所述之內容,主要係規勸告訴人應遵守 社區規約等情事,過程中雖偶有上開辱罵之詞,但就整體語 意脈絡觀之,被告並非一味地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實與一般 恣意罵人之情形不同,自不得過於苛責被告。被告出言辱罵 告訴人,固違法所難容,不足為訓,但考量被告犯本件公然 侮辱罪之原因,衡情,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故 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
㈢、被告行為已該當公然侮辱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亦未欠缺 違法性及罪責,而無從為無罪諭知。然本院衡以被告行為時 ,係因告訴人違規行為在先,被告為勸阻告訴人而為上開公 然侮辱行為,其動機、主觀惡性甚低,犯罪手段非屬極惡, 犯罪情節亦屬輕微。本院認由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或 修復性司法之角度而言,對被告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且 依據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後,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61條第 1 款規定免除其刑,避免無意義之刑罰執行耗費國家資源與 違反國民法感情,以示憫恤,並昭衡平,且期被告經此教訓 ,能深切惕勵(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上易字第1382號刑事判 決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朱哲群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勘查筆錄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下午15時
地點:檢察事務官辦公室
勘驗標的:107年度他字第2765號刑事告訴狀所附光碟勘驗情形:
邱明道:你這樣子是不是有問題?你這樣子不好,你這樣子我不想看你啦,我告訴你。我寧願拿去看鎖也不想看你,不想看你,不想告你。
江月麗:弟弟進來。
邱明道:竟然這樣懷疑我,魯蛋啦。
江月麗:進來。
邱明道:我沒有錄影音啦,我也不想害你啦。
江月麗:進來啦。
邱明道:做人不要這樣子,歪理一大堆勒。
江月麗:快點,快點(小聲)
江月麗兒子:我有在錄嗎?
邱明道:但是你媽媽很會錄人家音啦。
江月麗兒子:我有在錄嗎?
邱明道:有,你媽媽在錄我音,你昨天不是,你昨天不是錄我音。
江月麗:不要回。
江月麗兒子:你怕了?你很怕是不是?
邱明道:我怎麼怕。
江月麗:你不要回答啦
邱明道:你們判決錯誤了,我告訴你,明明是你,不是,我記得,就這兩句話,他就去... 我們他講過好幾次硬扯我去,我一氣憤我就找詹里長作證,這種人怎麼在社會上,歪理一大堆勒,還怕,怕說什麼我大聲,我本來口氣就是這樣啊,我對那個張經理的女兒也一樣啊,你就是心虛才怕人家大聲啦,明明那個車庫我



沒有叫你,硬要去干擾人家,而且吼,不能抽菸,還跟人家強詞奪理,還說哪一條法律不能在這邊抽菸?在社區不能抽菸是全民共識啊,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像你這種人你不感覺你很羞辱,很厚臉皮,很丟臉,人家王老師不理你了還去干擾人家勒,不要這樣子,車子擺這樣子本來就不對,還厚臉皮耶,我是很口氣先跟你講,先請你移出去,還說公司這樣設計,你設計就不能影響別人阿,你錄了,我告訴你,我都是對的,你不用擔心,你錄越多越好,給法官聽最好,心機不好就是專門要害人家的,這事明明我也跟你溝通了,溝通多分了,我還入園簡介,能不能產權的解說,沒問題,他也知道,你不感覺嗎?你不感覺你很羞恥嗎?還不道歉,道歉我就撤告,不道歉我告訴你沒關係,你兒子昨天也跑來跟我講,我們家有錢怎麼樣,我忌妒忌妒的那個,忌妒你們有賓士,笑話,王老師就講他要買早就可以買,他是田僑仔(台語)耶,只有你們家有錢喔,還很大聲跟我講,我們了不起賠錢了事嘛,花幾萬塊了事,唉,你年紀輕輕,不要限制你自己喔,變有刑事前科喔,這樣很大膽耶,你這個年紀這麼輕就這麼大膽阿,我為了設計性、和諧才這樣子,因為你江小姐故意每次找碴,腦筋有問題阿,那天你就挑釁程度阿,說什麼那個柏油有問題,我就你的那個楓樹下不是一樣黑黑,亂七八糟,這挑釁程度阿,見笑轉生氣(台語),奉勸你,跟我道歉,我撤告,你不道歉沒關係就看法,檢察官的認定,不要以為你有錢就沒有問題,花錢了事,也是有前科阿,刑事的你搞清楚,不是行政法,不懂得也不要這樣,嚇呆了,不要這樣子害你的先生,你懂不懂,害你先生阿,做人不要那麼過份,常常說人家低級啦,自己高貴啦,怎麼樣?你多高貴阿?高貴不會就講,我們社區人就講,你不會住在這裡啦,高貴高貴怎麼會住在這裡,奉勸你,奉勸你喔,奉勸你,你以後你不要少跟我擋我的路喔,年紀輕輕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