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2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廷羽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20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廷羽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魏廷羽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 酌被告明知彭詩婷係有配偶之人,仍與其交往而為相姦行為 ,破壞告訴人陳沅鋐與彭詩婷家庭、婚姻之和諧,造成告訴 人心理之創傷,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無 隱,尚見悔悟之意,兼衡其為本件犯行之動機、目的、所生 危害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239 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趙燕利、蕭百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