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7年度,761號
TYDM,107,壢簡,761,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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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豐年



選任辯護人 何彥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偵字第2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豐年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四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沈豐年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力源機械工業 有限公司」(下稱力源公司)負責人,綜理力源公司各項業 務,包括為所屬員工辦理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繳 納保險費等手續及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為從事業務之人,而 謝明哲自民國104 年1 月15日起在力源公司任職。沈豐年明 知謝明哲於任職期間,實際領取月薪約為新臺幣(下同)4 0,000 元左右,力源公司即應依員工之月薪資總額按投保薪 資分級表中40,100元為月投保薪資,確實填報投保並提繳勞 工退休金,其為使力源公司減少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保險 費及提繳之退休金,竟基於使力源公司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及行使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文書之犯意,於104 年1 月29日,以不知情之公司會計范麗敏謝明哲之勞保月投保 薪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以適用同期間投保金額22,800 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與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上, 據以向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 險署(下稱健保署)提出投保之申請及提繳勞退金,致勞保 局、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謝明哲之月投保薪資暨 健保投保金額為22,800元,且據以核算謝明哲之勞保、健保 保險費及勞退提撥金額,因而減少力源公司之勞、健保及勞 退金費用支出,以此方式獲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如附表一 F 、J 欄及附表二F 欄所示),足生損害於謝明哲及勞保局 、健保局對保險管理、投保薪資申報之正確性。嗣經謝明哲 向勞保局查詢並經該局審核,力源公司除遭裁處罰鍰並辦理 補繳,謝明哲之投保薪資自105 年8 月1 日起始調整為40,1 00元。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
㈠被告沈豐年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謝明哲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及所 提出之員工薪資表;檢察官訊問時以告訴人身分所為陳述。 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及力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登記 表。
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 年12月21日健保桃字第1063 057785號函文及所附力源公司104 年至106 年全民健康保險 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雇主分擔部分健保費 繳交明細表。
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 年12月21日保費資字第10660360440 號函文及所附力源公司勞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 計算名冊--雇主提繳明細。
㈥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力源公司104 年度、105 年 度薪資類別所得給付清冊資料。
謝明哲104 年11月至106 年3 月之薪資清冊(他字卷一第77 至78頁)。
㈧被告提供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 年4 月20日保納簡工二字 第10570941110 號函、勞動部105 年7 月18日勞局納字第00 000000000 號裁處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 年7 月20日保 退三字第10560171430 號裁處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 年 7 月20日保納工二字第10560239491 號函。三、被告為力源公司之負責人,綜理該公司各項業務,包括員工 薪資、申報勞保、健保及提繳勞退金等業務,是以力源公司 為辦理投保上開保險及提繳勞退金所提出之申報表,即屬附 隨其業務而作成之文書。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2 項、 詐欺得利罪。被告以不知情之公司會計人員將不實事項登載 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持向勞保局、健保署提出而行使之,為 間接正犯,且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被告自謝明哲到職開始投保後截至謝明哲之 月投保薪資於105 年8 月1 日起調整前為止此段期間,按月 短繳保險費及勞退金,所犯詐欺得利罪係基於單一犯意反覆 為之,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執行,應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詐欺得利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爰以被告 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公司之負責人,卻不思遵守法令 ,為降低公司每月應負擔之員工保險費、勞退金等費用,竟 低報告訴人薪資,損及告訴人權益及各該主管機關對於保險



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力源公司獲得不法利益,行為可議,並 衡酌被告無犯罪前科之良好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 罪所生之危害,與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 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行為,致觸犯刑責,經 此偵查、審理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本院認對被告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貳年,並依刑 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諭知於本判決確定後四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以啟自新並警惕之。至於被告 之公司因為低報薪資而短繳之保險費,經勞動部裁處補繳並 罰鍰,有105 年7 月18日勞局納字第10501857060 號裁處書 暨繳款憑證、106 年6 月13日勞局納字第10601850921 號裁 處書暨繳款憑證在卷可稽(見他字卷一第58至64頁、第83至 88頁),健保費亦可由主管機關依規定命補繳及裁罰,少提 繳之勞工退休金,除於106 年5 月補提繳外(見他字卷二第 88頁,且是以再高一級之月投保薪資42000 元計算),亦另 經勞工保險局裁處罰鍰,有105 年7 月20日保退三字第0000 0000000 號裁處書暨繳款憑證在卷可稽(見他字卷一第65至 68頁),被告之公司補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因本案遭追繳及裁 罰之總額已相當於其於本案所獲取之不法利益,倘再就犯罪 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情形,故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 2 項規定就本案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之2 第2 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江世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04年1月至105年7月勞保費及退休金(單位:新臺幣)┌──────┬──────┬──────┬─────┬──────┬───────┬──────┬───────┬───────┬───────┬──────┬───────────────┐
│月份 │( A)勞工保險│( B)勞工保 │( C)勞工保│( D)勞工保險│( E)以40,100元│( F)以40100 │(G)勞工退休金 │(H)勞工退休金 │( I)以40100 元│( J) 以40100│ │
│ │月投保薪資 │險個人負擔 │險雇主應負│及職災保險雇│計算時,雇主應│元計算時,雇│月提繳工資 │雇主提繳( 6%) │計算時,雇主應│元計算時,雇│ │
│ │ │ │擔 │主已繳納之保│負擔勞保保費 │主短繳勞保保│ │ │提繳 │主少提繳 │ │
│ │ │ │ │費 │ │費{E-C=F}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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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月 │22800 │61 │213 │224 │374 │161 │00000(0000) │182 │312 │130 │104年0127加保,0000000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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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2月 │22800 │456 │1596 │1678 │2807 │1211 │22800 │1368 │2406 │1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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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3月 │22800 │456 │1596 │1678 │2807 │1211 │22800 │1368 │2406 │1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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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4月 │22800 │456 │1596 │1678 │2807 │1211 │22800 │1368 │2406 │1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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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5月 │22800 │456 │1596 │1678 │2807 │1211 │22800 │1368 │2406 │1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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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6月 │22800 │456 │1596 │1678 │2807 │1211 │22800 │1368 │2406 │1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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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7月 │22800 │456 │1596 │1678 │2807 │1211 │22800 │1368 │2406 │1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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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8月 │22800 │456 │1596 │1678 │2807 │1211 │22800 │1368 │2406 │1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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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 │22800 │456 │1596 │1678 │2807 │1211 │22800 │1368 │2406 │1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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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0月 │22800 │456 │1596 │1678 │2807 │1211 │22800 │1368 │2406 │1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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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1月 │22800 │456 │1596 │1678 │2807 │1211 │22800 │1368 │2406 │1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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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2月 │22800 │456 │1596 │1678 │2807 │1211 │22800 │1368 │2406 │1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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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 月 │22800 │456 │1596 │1671 │2807 │1211 │22800 │1368 │2406 │1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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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2 月 │22800 │456 │1596 │1671 │2807 │1211 │22800 │1368 │2406 │1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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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3 月 │22800 │456 │1596 │1671 │2807 │1211 │22800 │1368 │2406 │1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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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4 月 │22800 │456 │1596 │1671 │2807 │1211 │22800 │1368 │2406 │1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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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5 月 │22800 │456 │1596 │1671 │2807 │1211 │22800 │1368 │2406 │1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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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6 月 │22800 │456 │1596 │1671 │2807 │1211 │22800 │1368 │2406 │1038 │ │
├──────┼──────┼──────┼─────┼──────┼───────┼──────┼───────┼───────┼───────┼──────┼───────────────┤
│105年7 月 │22800 │456 │1596 │1671 │2807 │1211 │22800 │1368 │2406 │1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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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8 月 │40100 │802 │2807 │2939 │*** │*** │40100 │240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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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5 月 │ │ │ │ │ │ │ │ │ │ │退休金部分 │
│ │ │ │ │ │ │ │ │ │ │ │⒈更正提繳日期為0000000 │
│ │ │ │ │ │ │ │ │ │ │ │⒉104 年1 月補提繳1162元,104 │
│ │ │ │ │ │ │ │ │ │ │ │ 年2 月至105 年7 月每月各補提│
│ │ │ │ │ │ │ │ │ │ │ │ 繳1152元(以月提繳薪資42000 │
│ │ │ │ │ │ │ │ │ │ │ │ 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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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關於B 、C 、E 欄所稱勞工保險或勞保保費負擔係勞工保險 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保險費合計之被保險人與投保單 位各自分擔金額。
二、關於D 欄雇主已繳納之金額補充說明,以投保薪資22800 元 計算雇主應負擔之勞保保費為1596元,於104 年2 月至104 年12月雇主每月實際繳納1678元係加計職業災害保險費,當 時費率為0.36% ,故1596+( 22800*0.36%) =1678 元,104



年1 月之算式亦同,但依投保日數比例折算;於105 年1 月 至105 年7 月雇主每月實際繳納1671元係加計職業災害保險 費,當時費率為0.33% ,故1596+( 22800*0.33%) =1671 元 。
 
附表二:104年1月至105年7月健保費(單位:新臺幣)┌──────┬──────┬──────┬───────┬───────┬───────┬───────┬────────┐
│月份 │( A)健保保險│( B)健保保險│( C)健保保險雇│( D)以月投保薪│( E)以月投保薪│(F)雇主短繳 │備註 │
│ │月投保薪資 │個人負擔 │主負擔 │資40100 元計算│資40100 元計算│ │ │
│ │ │ │ │時,本人應負擔│時,雇主應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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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月 │22800 │336 │1088 │591 │1914 │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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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2月 │22800 │336 │1088 │591 │1914 │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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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3月 │22800 │336 │1088 │591 │1914 │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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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4月 │22800 │336 │1088 │591 │1914 │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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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5月 │22800 │336 │1088 │591 │1914 │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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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6月 │22800 │336 │1088 │591 │1914 │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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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7月 │22800 │336 │1088 │591 │1914 │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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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8月 │22800 │336 │1088 │591 │1914 │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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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 │22800 │336 │1088 │591 │1914 │826 │ │
├──────┼──────┼──────┼───────┼───────┼───────┼───────┼────────┤
│104年10月 │22800 │336 │1088 │591 │1914 │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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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1月 │22800 │336 │1088 │591 │1914 │826 │ │
├──────┼──────┼──────┼───────┼───────┼───────┼───────┼────────┤
│104年12月 │22800 │336 │1088 │591 │1914 │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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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 月 │22800 │321 │1033 │564 │1817 │784 │105 年1 月1 日起│
│ │ │ │ │ │ │ │主管機關公告保費│
│ │ │ │ │ │ │ │負擔金額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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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2 月 │22800 │321 │1033 │564 │1817 │7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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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3 月 │22800 │321 │1033 │564 │1817 │784 │ │
├──────┼──────┼──────┼───────┼───────┼───────┼───────┼────────┤
│105年4 月 │28800 │405 │1305 │564 │1817 │512 │ │
├──────┼──────┼──────┼───────┼───────┼───────┼───────┼────────┤
│105年5 月 │28800 │405 │1305 │564 │1817 │512 │ │
├──────┼──────┼──────┼───────┼───────┼───────┼───────┼────────┤
│105年6 月 │28800 │405 │1305 │564 │1817 │512 │ │
├──────┼──────┼──────┼───────┼───────┼───────┼───────┼────────┤
│105年7 月 │28800 │405 │1305 │564 │1817 │5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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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