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6年度,840號
TYDM,106,審交易,840,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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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8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鉦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經查,檢察官起訴認被告王鉦凱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許文城成立調解並賠償損害,嗣告訴人 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06 年度附民移調字 第1109號調解筆錄、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聲請撤 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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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