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91號
SCDV,108,訴,691,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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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1號
原   告 邱煥欽 

      邱煥深 

      邱沛姍 

      邱玉卿 


      邱卉溱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被   告 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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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