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54號
SCDV,108,訴,654,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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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4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被   告 蔡力行 
      謝清江 
      梁公偉 
      孫振耀 
      金聯舫 
      吳重雨 
      張秉衡 
      湯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應按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 計算及徵收。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 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 至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雖經招領逾期而退回,同日仍生送 達之效力(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91號裁定意旨參照)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 詢表查詢紀錄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 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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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