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45號
SCDV,108,補,645,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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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呂承洵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柒萬柒仟捌佰玖拾
  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貳仟
  陸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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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