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呂承洵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柒萬柒仟捌佰玖拾
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貳仟
陸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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