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協泰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卓品科技有限
公司、呂承洵、周聖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6,700 元,
應繳裁判費44,6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4,15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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