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41號
SCDV,108,補,641,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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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協泰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卓品科技有限
  公司、呂承洵周聖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6,700 元,
   應繳裁判費44,6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4,15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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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