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30號
SCDV,108,補,630,2019082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席淑媛 


被   告 林素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素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7,2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