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科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懋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四方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
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
佰參拾陸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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