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5號
再審原告 黃鐙逵
再審被告 劉盛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因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74號民事
確定判決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0,400 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