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08號
SCDV,108,補,608,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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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威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
拾肆萬玖仟零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
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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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