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曾香梅即王榮福之繼承人
原 告 王瑜國即王榮福之繼承人
原 告 王瑜敏即王榮福之繼承人
原 告 王瑜密即王榮福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榮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