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89號
SCDV,108,補,589,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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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曾香梅即王榮福之繼承人

原   告 王瑜國即王榮福之繼承人

原   告 王瑜敏即王榮福之繼承人

原   告 王瑜密即王榮福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榮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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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