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劉官春香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魏華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
肆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提出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及125之166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