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80號
SCDV,108,補,580,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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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劉官春香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魏華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
  肆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提出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及125之166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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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