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74號
SCDV,108,補,574,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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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邱煥欽 

原   告 邱煥深 

原   告 邱沛姍 

原   告 邱玉卿 


原   告 邱卉溱 

前列邱煥欽邱煥深邱沛姍邱玉卿邱卉溱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起訴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七萬四千七百四十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五萬八千二百二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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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