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邱煥欽
原 告 邱煥深
原 告 邱沛姍
原 告 邱玉卿
原 告 邱卉溱
前列邱煥欽、邱煥深、邱沛姍、邱玉卿、邱卉溱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起訴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七萬四千七百四十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五萬八千二百二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